新律师法与刑诉法“不齐步”?
本报记者 阮友直 实习生 黄梅 张荣幸
本报讯 “新修订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不能有效衔接,那6月1日以后两部法律就会发生现实冲突。”5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召开座谈会表示,凡与新修订的律师法相抵触的各种规章或做法,要及时清理并予以废止。今后,省人大将组织律师法执法检查工作,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记者从座谈会上了解到,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解决律师执业“三难”问题(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从操作层面作出一些更加细化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
律师的尴尬
“我们律师查个资料、翻个档案真不容易啊!”谈起自己在这方面的经历,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阮伟峰深有感触。
他介绍,有一次,他到一医疗机构查看当事人的病历记录。虽然证件、手续都办理齐了,可档案室的人就是不让看病历记录,还甩下一句话“要找我们院长”。当他们找到院长,院长却说要由办公室经办。他们在医院里转来转去,好不容易找到了办公室,谁料,办公室主任出去开会了。
“就这么简单的一件事,我们前后跑了好几趟。”阮伟峰说,关于这一条,老《律师法》规定得比较笼统,而新修订的《律师法》则明确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过去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须经当事人同意,若当事人不愿意,律师就很难开展工作。而新《律师法》删除了这一前提,对律师们在具体调查过程中的权限给予了明确。
阮伟峰还说,新律师法为律师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创造了条件,这也意味着当事人将减少诉讼成本。
新法旧法的冲突
“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冲突。”阮伟峰律师说,两部法如何衔接值得关注。
他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并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犯、被告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但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需要经过批准的,受委托的律师只需凭“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时不被监听。
另外,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阅卷权限,在审查起诉阶段,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而刑诉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只有权翻阅一些技术性的文书,如医疗鉴定等。
刑诉法正在修改中
对于两部法律的衔接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表示,现在的刑诉法正在修改的过程中。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道溪说,要把思想统一到修订后的律师法上来,认真检查相关的规章制度与新修订的律师法是否衔接,凡与新修订的律师法相抵触的各种规章或做法要及时清理并予以废止。
新法应优于旧法
对于两部法律的冲突,省高院刑一庭法官郭金焰表示,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效力来看,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都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权,与宪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并不违背宪法的规定。
郭金焰还指出,“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而刑诉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其部分职权,所以应认为两者属于“同一机关”。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修改后律师法的规定要优于刑诉法的规定执行。 来源:海都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