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答问
问:我于2004年5月买了一套高层住宅,当时的电梯费按照每月每平米0.85元收取,我但是交了2004年5--12月的电梯费。但今年5月,物业公司突然在楼道内贴出通知,说2005年电梯费按照每月每平米1.00元收取。同时,物业公司在贴出的通知中还说,如果在10月底前整个单元所交的电梯费不足80%,将停止电梯的运行。我想知道,物业公司在没有和业主商量的情况下,能够私自涨价吗?它涨价的依据是什么?另外,物业公司从来没有和我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它有权收取我的电梯非及物业费吗?
答:物业公司只是与业主签订合同,代行小区的管理工作,对于服务的收费应当经业主大会协商一致,并出示变更价格的依据,再与其签订合同变更,不能擅自提价,更无权停止运行电梯。如果物业公司作出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大会可以辞退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问:婚前我购买一套住宅结婚使用,婚后出于经济考虑,卖出住宅,用所得房款购买一小套住宅,余款用于家用。现因为感情问题夫妻离婚,现在的小套住宅是否属于我的个人财产?我以为现住宅是用我婚前所够房产转换所得,因是我的个人财产。要是属于个人财产。能否能告之大概需要什么类型的证据,可以用来证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律师认为,您现在的小套住宅应属于您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您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应认定您现在的小套住宅应属于您的个人财产。需要出具的证据包括您个人婚前出资购买住宅、婚后将其出卖、将所得房款重新购买小套住宅的相关证明,证据形式为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及相关的收付款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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