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吃喜酒醉死 新郎赔了两万九
早报记者黄墩良实习生朱芳
婚宴上,应邀参加婚礼的姚杉(化名)频频举杯,最终不胜酒力醉了。在被送回家休息后,姚杉因呕吐物吸入气管窒息而死。姚杉的家人将婚宴的主人告上法院,索赔7万多元。最后的判决是:婚宴主人要对姚杉之死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2.9万余元。
客人喝醉后窒息而死
事情的起因是一场充满喜气的婚宴。2006年12月,姚晖(化名)家热闹非凡,喜气洋洋,原来,这天是他儿子姚庆(化名)的大喜日子。姚晖邀请亲朋好友前来庆贺。姚杉与姚晖家都属于同一个村,平时就有来往,这次自然也在受邀之列。
婚宴上,宾客双方频频举杯共贺。姚杉一高兴,喝多了,当场酩酊大醉。看到客人醉了,姚晖叫了姚盛(化名)将姚杉送回家休息。当时,姚杉家里没有其他人。姚盛将姚杉安置到床上休息后便离开了。
晚上,姚杉的妻子回家,看到丈夫昏倒在床上不省人事,妻子着急了,赶紧将丈夫送到泉州的医院抢救。然而为时已晚,医院虽尽力了,但还是回天乏术,次日,姚杉丢下妻子和年幼的儿子撒手而去。
好端端的一个人,怎么喝了酒就去世了呢?南安市公安局对姚杉的死因进行鉴定,查明姚杉的死因原是他喝酒后呕吐,因没人及时照顾清理,导致呕吐物吸入气管窒息死亡。
设宴者对客人之死有责
2007年2月,姚杉的父亲、妻子和儿子一起作为原告,将婚宴的主人姚晖父子告到南安市法院,要求父子俩负50%的责任,赔偿7.5万余元。
南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杉未能控制酒量,饮酒过量,导致呕吐物吸入气管窒息死亡,自身应承担80%的责任。姚晖父子作为婚宴的主人,对此也应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2.9万余元。
判决下来后,姚晖父子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姚晖父子认为,在婚宴上,他们并没给姚杉劝酒或强制他喝酒,而是他自己喝酒过量回家后因呕吐物吸入气管窒息死亡的,这责任完全应由他自己负担。再说了,叫人送姚杉回家,也是出于好心。现在出事了,要他们来负担责任,显然不妥。
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判决,姚晖父子还是要对姚杉的死负20%的责任,赔偿2.9万余元。
【法官点评】
一起喝酒就有照顾责任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丽阳
近来,由于过量饮酒或不良饮酒习俗造成人身伤亡的报道不断出现。在各地报端,因饮酒产生的赔偿案件似有上升趋势。
酒友间要相互照顾
饮酒过程中具体的注意义务:“酒友”之间,不仅负有道德上的注意义务,而且也负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在饮酒过程中这两种义务是重合的,或者说已将道义上的注意义务上升和归结为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通知义务,即在“酒友”已尽劝阻义务的情况下,或者虽未尽劝阻义务,但发现其他“酒友”出现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通知其亲友和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如拨打120急救电话等。
这样做才能改变以往“酒友”之间酒前是朋友,酒后是“对手”的人情冷漠、漠不关心的不良状态,以利于唤醒人们的麻木之心。
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在“酒友”之间由于事先的“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每个人对于其他人均具有相互协力帮扶和相互照顾以及给予最大限度的帮助等义务,特别是对于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生命和安全的“酒友”,应当协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救治,照看好其随身携带的重要物品,帮助其脱离危险的境地和状况。
饮酒过程中的具体注意义务,是指饮酒人之间应当承担的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履行这种义务的表现形式,应当是明示的作为义务。
劝阻义务,即饮酒人之间均应互相劝告少饮酒或者不饮酒,并且阻止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人停止饮酒。要学会文明饮酒,彻底抛弃“不醉不休”的不良饮酒习惯。
没照顾好就要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酒友”之间因有“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方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之间距离最近,相互之间还具有最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醉酒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一旦发现“酒友”有不良反应,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
如果“酒友”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造成“酒友”人身损害,“酒友”就有责任,将按一定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没做错事也有责任
“酒责”的归责原则可分为两种。
过错责任原则:“酒友”饮酒过程中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为一般根据和标准。有过错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文案例中一审判决适用的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归责原则。本文案例中二审法院的判决采用了此原则,这是二审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对过错责任举证均不充分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的判断。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