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法院一审民商事 案件标准有调整
本报记者 阮友直 实习生 黄梅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我省制定的《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已正式实施。
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而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分别为8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和5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 来源:海都报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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